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今年联合印发了《湖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 出台《办法》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要牢牢抓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这个核心点。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指示,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必须进一步强化本科教育的基础地位,完善制度设计,形成高水平的本科人才培养体系。学士学位制度建立近40年来,较好地满足了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本科教育质量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本科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也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如部分学士学位授权审核不规范、部分学位授予程序不完善、制度设计对复合型人才培养支持不足、学位授予质量监管处置有空白等。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学士学位授权授予制度设计,规范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2. 《办法》的总体思路
一是贯彻立德树人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本科人才培养机制,加快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形成高质量的人才培养体系。
二是完善制度政策。针对当前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系统梳理授权、授予、监督等各个管理环节,对已有的规定再次重申,对薄弱环节进行规范和加强,完善相关程序和制度,为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保障。
三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紧紧抓住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这个关键,通过完善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程序,健全学位授予标准和程序,建立评估和抽查制度,形成加强质量管理的整个链条,全面提升学士学位质量。
3.《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分为五章26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阐述文件制订的依据、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共8条。主要明确学士学位授权类型、审核主体、组织实施单位等,并提出了授权审核的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要求。明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需报省学位办备案,已获授权专业暂停招生满五年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等要求。继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对于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进行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
第三章学位授予,共7条。主要明确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等。提出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明确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培养学士学位,并分别作出规定。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共5条。主要明确省学位委员会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各自职责,对信息公开提出要求,提出建立完善学士学位质量监督和学位授予救济制度等。
第五章附则,共3条。对中外合作办学中学士学位授予问题和第二学士学位作出规定。
4. 《办法》设立辅修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的考虑
为分类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办法》提出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对于全日制学生在本校自主选择读多个学位的,可以采取辅修学士学位方式;对于学校主导开展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可以采取双学士学位方式,对招生、培养、毕业等进行整体设计,由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对于校际之间正式开展的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学士学位方式,推进优质资源共享,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时,为确保学位证书的权威性,对于获得多个学士学位的都只发一个证书,所获各类学位情况在证书上予以注明。
5. 《办法》建立完善学士学位的质量评估制度和抽查制度的考虑
长期以来,对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督比较薄弱,为加强管理,填补政策空白,《办法》建立了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的评估制度和抽查制度,并提出了处置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保障质量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