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
研究生教育成果奖评选办法
(经第五届理事会第 5次会长工作会及常务理事通讯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及 教育管理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解放思想和教育创新,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持 续提高,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设立“中国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成果奖”(以下简称“教育成果奖”),奖励在研究生教育的理论研究与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开拓创新、做出 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单位 和个人,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中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者在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突出成就,可申请“教育成果奖”。已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和相关一级学会教学成果奖的,不能重复申报本学会奖。
第三条 “教育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学术道德 与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同行专家评审。
第四条 “教育成果奖”主要包括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以下简 称“教育研究类”)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以下简称“教育实践类”) 两类。“教育成果奖”的申请者,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 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教育研究类”成果应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中取得理论突破和 创新,提出了新观点、新概念、新思想、新方法,针对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具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教育实践类”成果应在研究生培养模式、质量保障、制度机制改革、教育教学环节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得到社会和专家的广泛认可。
第五条 “教育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特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教学实践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四年以上的实践检验。一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或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上有创新,对教育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四年以上的实践检验。二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或研究生教育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其中“教育实践类”成果应经过三年以上的实践检验。“教育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设特等奖 1 项、一等奖10 项、二等奖 30 项。总奖项不超过 41 名,上一等级奖项名额空 缺可以下移。
第六条 申请“教育成果奖”应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单位推荐向学会提出申请,博士培养单位推荐申请不超过两项,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申请不超过一项。跨单位完成的研究生教育成果,可以联合申请“教育成果奖”,计入第一申请单位申报限额。 跨单位联合申请成果也可以由学会三名理事共同推荐,每次评审每位理事最多推荐一项,理事推荐申报奖项不计入单位推荐限额。
第七条 “教育成果奖”申报程序
(一)学会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请者在线填写、提交如下材料:
1.“教育成果奖”申请书;
2. 成果报告;
3.成果应用、效果证明及推荐材料;
4.学会规定的与成果相关其他材料。
(三)学会秘书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
第八条 “教育成果奖”评审过程分形式审查、网络评议、复评 答辩、审核批准、公布颁奖等程序。
(一)形式审查。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成果简介和成果申请者姓名、单位等信息在学会网站 上公开。
(二)网络评议。学会委托评估委员会负责选聘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网络评议。学会根据网络评议结果,遴选入围复评答辩的申报成 果。
(三)复评答辩。学会委托学术委员会按“教育研究类”和“教 育实践类”分别选聘 11至15 位专家组成复评答辩委员会集中评议, 复评答辩采用现场答辩方式。成果申报者应向复评答辩委员会汇报,复评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复评答辩委员会 与会专家半数及以上赞成票的成果,方可列入授奖成果及等级的建议 名单。推荐为特等奖的赞成票须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四分之三(含);推荐为一等奖的赞成票须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推荐 为二等奖的赞成票须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含)。学术委员 会根据复评答辩委员会的投票结果,提出获奖成果及等级。
(四)审核批准。会长工作会议对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获奖成果及 等级等评奖结果进行审核批准。
(五)公布颁奖。“教育成果奖”获奖项目由学会秘书处在学会 网站公示。最终获奖成果由学会颁发“教育成果奖”获奖证书。
第九条 参加“教育成果奖”评审的专家评委及工作人员应严格 遵守推荐、评奖程序和条件,自觉维护教育成果奖的权威和声誉,杜绝各种形式的不正之风对评审工作的干扰和影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报人的礼品、礼金,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凡当届申报教育成果奖的专家均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评奖活动。在评奖结果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各级评奖情况和评奖意见。
第十条 申报“教育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和评审规则,若发现申报人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涉评奖工作,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参评资格,并取消其下届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已获奖者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